股份代持可以ipo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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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事实,也就是目前政策下,IPO确实存在一定的门槛,即必须满足一定股本规模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行人申报IPO时,其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条件,但募集资金额不超过4亿元的新股申请,其股本总额可少于3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做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增发股票的,最近一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的数额须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超过最近三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的2/3; 当然,如果仅仅因为股本不足而使公司无法完成IPO,似乎有些冤屈。所以,在目前的政策背景下,为了达到IPO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增加注册资本金,并通过转增股本的方式使每股净资产和财务指标达到IPO的标准;

(2)减少注册资本金,将部分股东权益让渡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从而快速满足IPO的股本要求。 但无论是通过上述哪种方式满足条件,都会导致一个后果,那就是使实际出资人成为名义股东。

2.其次,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其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十三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当名义股东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使得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受损的时候,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实际出资人不掌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且大多是以自然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司里,因此往往处于较之于名义股东相对弱势的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实际出资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协议条款,加强证据意识 在委托持股或者隐名投资的过程中,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防范因协议约定不明导致的权利缺失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尽量留足证据证明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出资情况以及所持有的股权比例。

(2)寻求第三方介入 如果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可以在彼此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寻求由实际出资人代为行使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权、提案权、重大事项决策权等权利,进而间接行使股东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是需要注意,在这种模式下,实际出资人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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