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网信办吗?
美国没有国务院下属的“网信办”, 但是有一个和网信办职能差不多的部门, 叫做国家互联网 Office(National Internet Office). 这个Office由美国总统直接领导, 设于白宫信息技术办公室内, 主管政府在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政策、项目和执行情况报告。
该办公室主任由总统直接任命产生, 且必须得到国会认可(被授权开展具体工作)。 虽然其名称中带有"互联网"字样, 但其职责并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领域, 而是覆盖所有的信息通信技术领域。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有权向任何政府机构发布指导方针或对任何项目提出建议, 有权就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起草提案, 并有责任监督所有涉及互联网及相关技术的联邦立法提案的实施。
由于该办公室隶属于白宫, 因此其官员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不受司法审查。 比如2014年, 为了阻止Pandora.com等在线音乐服务提供方侵犯版权, 该办公室就起诉了多家互联网提供商。 虽然互联网在全球各国都是重要战略资产, 但美国并不像中国那样把互联网作为优先发展的战略性产业。 从产业政策角度来看, 美国更倾向于市场主导+政府监管的模式;从网络安全角度来看, 强调保护数据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 美国并不控制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 美国政府主要承担的安全职责之一就是保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能源网和水资源系统)不受攻击。 在这些领域的网络安全管理方面, 《网络安全评估与协调计划》(Cybersecurity Assessment and Coordination Plan, CACP)为政府提供了指导框架, 帮助识别、开发和实施缓解策略来降低风险。 除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外,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也直接触及了美国互联网行业。 GDPR是一项欧盟立法, 旨在统一各成员国内部的数据保护和相关规则。 根据这项新规定, 如果企业在美国从事业务并在欧洲区域内处理个人数据, 则应受到GDPR的约束(即使该企业未在英国设立分支机构)——除非美国能证明其具有同等的监管措施以保护欧洲用户的个人信息。
任何违反GDPR规定的公司都可能遭到最高7.5亿美元的罚款, 而对大型企业的处罚金额甚至可以更高。 虽然GDPR的主要目标是在欧洲加强数据隐私,但其影响已经远播海外, 对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企业都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