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为什么是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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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的募集实行备案制,而非核准制;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监管要求,并经过登记备案,任意数额的基金都可以成立。这样设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毕竟核准制下需要监管部门逐一审批,过程较为复杂)。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了两类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这里的“公募”与“私募”主要反映的是募集资金的方式,与是否委托第三方托管无关(虽然实践中公募基金大多由第三方托管),因为是否委托第三方托管取决于基金的具体运作方式。如果基金只投资于非上市的企业股权/股份,则必须委托第三方保管基金资产,原因是该类基金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买卖机制完成每日的资金清算和交割;而如果基金通过竞价交易机制买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等,则通常不需要委托第三方保管。

第三,从法律形式上看,目前国内外私募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型、合伙型等组织形式,其中公司型基金较为常见。其原因在于,对于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机制来看,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设置有助于加强管理人责任;而从税收方面考虑,有限公司具有所得税优惠,能够减少基金运营成本 (虽然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该政策主要惠及初始阶段的大量的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对于已经成型的私募基金而言影响较小。)。 在我国部分私募基金还选择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存在。这是因为,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限制为300万元人民币,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模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如此高的起步门槛将绝大多数的个人投资者挡在门外。而“有限合伙”这一形态兼具了公司和个体投资者的优势——即能实现专业分工又允许普通投资者参与,而且也可以满足中小创业者融资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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