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私募资产证券化?
我们知道,一旦证券化交易实现了,那么这一行为就会是永久性的,于是这就意味着,除非发生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事项以外,底层资产及其所产生的收益都将被捆绑在载体上,并随之承担相应风险。
相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改革尝试,私营部门资产证券化对改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作用更为重要和明显。当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研究提出相关的操作细则,拟经审批通过后发布实施。
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将缺乏流动性的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原始权益人以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融入资金,并按规定程序,转让给一个或多个与创始经理人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的具有资金资质的特殊的目的载体(SPV);然后,作为资产的回报,这个SPV向投资人支付来自这些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如租金、利息、股息等;随后,SPV再根据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所产生的本金和利息的偿付进行还本付息。
SPV公司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它是一种类似信托公司但却不是经营信托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特定的经济目的而设立,它的产生是近代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非常普遍。
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三种形态。
1、以美国市场为主的名义持有型。在这种模式中,资产的发行人并不实际拥有权益性资产的所有权,而只是名义上的资产持有人,实际上该资产的所有权益归另外一个法律实体所有,资产的主要现金流,也就是收益来源也是来自于另外一个法人主体,而真正拥有这些资产的收入和权益的主体,通过一个承诺或者合约来担保这些资产所能产生的收入,以这些收入作为抵押发行证券。
2、以欧洲市场为主的权益持有型。在这种模式中,资产的实际所有人是作为证券化的资产(主要包括租赁权、消费信贷和汽车贷款等)的原始权益人,由他来实际拥有和控制这些资产,并由其承担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这种模式类似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3、以日本市场为主的抵押贷款证券化。这种类型的资产证券化是以房地产等不动产以及储蓄存款、企业债券等有稳定现金流贷贷款为对象,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以抵押贷款证券的方式发行。
当前,我国开展私募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框架尚不成熟。虽然《物权法》和《债法》有关典型债权转让的规定,为私募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立法层面并未明确对上市公司“类权益证券化”行为予以认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评级、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操作,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做保证。
二是资产筛选标准不清晰。由于缺乏专业的证券化和估值团队,无法对优质资产进行精确筛选,甚至许多上市公司自身都对拟进行证券化资产的价值缺乏完整的认识,无法判断资产未来真实估值;而相关行业评级机构同样缺乏专业评价体系,大多只按照自己定制的流程走马观花地进行简单评级。
三是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如果上市公司“类权益证券化”操作无法通过合理的估值得到真实的风险补偿,则该操作本质上等同于企业直接对外负担融资成本,存在一定硬伤;如果证券化资产所对应的原始债权出现价值大幅度缩水的可能性,则该项资产对应证券的持有风险将大大超过目前的市场预期。
然而,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发,私募资产证券化确实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可以实现资产持有人和投资者风险收益的匹配,能够把那些不满足传统融资要求而不能上市、不能发行债券、借不到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显性化;另一方面,经过资产证券化的改造,能够使“原本没有流动性的资产变成证券,原本没有确定现金流的资产产生确定的现金流,原本无法在市场上被交易、被拆分的资产,在市场上被分解,被交易”。
另外,从国际上看,作为金融创新产物,私募资产证券化具有融资人分散、融资总量相对较小、证券交易方式非标准化等特点,对现有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定挑战。考虑到这项业务创新程度高、涉及主体多、产业链较长、潜在风险较大等特征,由证监会牵头,联合沪深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私募行业协等相关单位,共同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逐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应当说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