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股份是什么?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所谓的“出资比例”就指的是注册资本/股本比例。而“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就是通常所说的“同股同权”。
那么既然同股同权了,为何还会有“特定股份”呢? 其实这仅仅是对“同股同权”的一种限制。这里的“特定股份”就是指那些被其他股东进行了权利限制的股份(即该股东不能对所有事项均投赞成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之间关系密切,所以可以采用约定方式对股东进行权利限制(如某股份只能用于公司经营,不得用于股东分配);也可以由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该类股东所持股份进行限制(比如某股份在股东会议中只有发言权而没有投票权等)。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限定,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司人合性而不至于使公司变成徒有其表的空壳公司。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东分散,股东与股东之间相对独立,故法律强制所有股东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包括投票权和清算时优先受偿权等),任何股东都不能对其他股东的人身或者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当然,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来对具体事务进行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