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经营土地能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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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知道“授权经营”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授权经营是指: 建设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其与抵押贷款中的以房抵债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经营活动,后者属非营利性使用且不可流转。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将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抵押权人;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抵押的,应当将土地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抵押权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我们研究下授权经营的主体。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知,授权经营的主体是土地使用权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土地使用权人是特指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簿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说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是A公司,那么只有A才有权将其土地使用权授权委托给B管理并且使用。

我们看能否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可见,虽然上述条款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同意的房屋不能抵押,但如果允许未经同意的房屋办理抵押,势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产生侵害,所以,未征得被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对土地进行的处理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同理,在租赁关系中,未经出租人书面授权同意转租房屋的,视为无效。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如果该土地经授权用于投资建厂,是否会导致土地性质发生改变?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与转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因下列原因发生转让的,应签订出让合同,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依法出售、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处分原划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用地的使用期届满。 同时,根据《出让与转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的,必须签订出让合同,并受让同样性质的土地。 但是,根据《出让与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价格,领取土地使用证。

综上,若企业取得该土地系经过合法程序授权经营并进行投资的,土地性质不会因企业行为而发生变化,企业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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