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发投资天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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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监管单位任职多年的监管人士,对此次爆出的天朔非法集资案有点个人看法: 第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吸案件,非吸案件和非法集资案件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本案主犯王辉被控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区别在哪里呢? 第三,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本案涉及400多人损失126亿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

第一,非吸案件和非法集资案件有本质区别。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制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只有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参见《刑法》第176条)。而认定是否“扰乱金融秩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是否有非法集资行为,即是否向不特定多数人筹集资金;另一方面是看该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虽然实施了非法集资行为,但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对于同一行为,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也可能由于严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区分是否是犯罪以及是何种犯罪,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所在。

第二,本案主犯王辉被控两罪,一为非吸罪,一为集资诈骗,二罪区别在哪里呢?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后者则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前者的行为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后者则是特定的受害人。前者的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后者则为编造虚假项目,骗取资金并使用。

第三,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五条之规定,应对王辉等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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