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什么?
“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指的是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我国从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就强调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为了发挥国营企业的主导作用,政府不但通过计划直接配置资源,而且要求国有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因此又被称为“企业办社会职能”。 “企业办社会职能”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 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负责职工的住房建设与管理; 组织文化活动和体育比赛; 承担一定数量的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任务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责在不断弱化。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实现了劳动关系的法定化,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完善、就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小型私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不给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卡,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0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怎么办、为职工补办参保手续如何补缴等等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