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用大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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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毒品的分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将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该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疾病的防治,有依赖潜力,连续使用会造成身体依赖性成瘾性的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产生兴奋或抑制作用的药品。

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其它药品列入非药用毒性药品管理。只有处于管制范围内的药品才属于毒品的范畴,而大麻在刑法上的定义是:“大麻系指原植物大麻和从其叶中提取的制剂”。

2019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卫药发〔2019〕57号),正式公布《药品清单》共计9401种。其中,麻醉药品85种、精神药品69种、医疗用毒性药品11种,未列其他用药规范。

可见,在大麻合法化的地区,医用大麻纳入了药品管理的范畴,不属毒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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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新证据的不断出现,大麻的植物学特征、化学成分及其毒性、疗效不断被更新完善,各国尤其是北美、欧盟诸国对大麻的管制政策纷纷松动。

由于四氢大麻酚(THC)的精神活性、毒性特征及其导致人类依赖的报道很多,各国在大麻管理上大多以THC的含量为依据。从各国管理经验看来,对含有低浓度THC及较高浓度CBD(Cannabidiol, 囊腹大麻酚,非成瘾 cannabinoids),并主要用于治疗难治性疼痛和癫痫等严重疾病的制剂有放宽的趋势。含有高浓度THC而用于治疗严重恶病质、艾滋病、多发性硬化等患者食欲低下和肌肉痉挛的口腔制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逐渐解禁。

我国是《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缔约国,政府一直严格遵守国际禁毒公约,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我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包括大麻在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都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规定,大麻脂、大麻叶、大麻烟属于麻醉药品,仅可用于治疗目的。含有改变意识、情绪和行为的精神活性物质均属于药品管理范围,在我国这些物质只能作为药品管理,不能作为普通商品出售。

在我国,药品需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符合《药品管理法》有关要求才能上市销售、使用。目前未收到任何含有大麻提取物的药品在中国注册申请及相关研究资料。目前在我国也未批准任何含有大麻提取物的药品上市销售、使用。在临床中使用大麻或大麻提取物属违法行为。

另外,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到的涉及大麻或大麻脂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300余例,其中不良反应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胸闷、皮疹等症状。大麻脂注射液上市前系统药理实验显示:大麻脂的毒性较大,LD50与ED50很接近,治疗指数为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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