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永财富破产了吗?
没破产,但也没钱还了 最近很多关于这个案子的新闻,也是沸沸扬扬的,我也就简单说下我的看法吧 这个案件其实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借款人是否应该还钱以及如何还钱。
首先,从借款合同来说,借款人是应该还款的——虽然贷款公司的形式可能有问题,但是从借款关系本身而言,确实是成立的;其次,从保证责任来看,因为永兆公司已经破产清算,那么作为一般保证人的李兆会就免除了保证责任,但是作为连带保证人的中房公司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当然,如果最终证明李兆会的担保是基于对中房公司的信托关系,则李兆会也应当承担责任);最后,对于股东的个人保证责任问题,因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面有明确的记载,股东的出资额度就是10万元,那么即使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也只有在其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可。
目前看来,该案执行的关键是寻找财产线索,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时候,申请执行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即可,法院会进行进一步的侦查;但是对于像永兆这种已经被宣告破产的公司而言,所谓的“发现”似乎并无实质性的证据,因为公司本质上就是靠负债运营,而破产的原因也就是负债过多无力偿还。所以,这个时候的“发现”其实就意味着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破产并非偶然,而是经营失败导致。
从这个层面讲,本案的执行其实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由于证据收集上的难度较大,案件的执行结果还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我本人并不是很认同一些媒体“上海住永财富实际控制人逃匿”的说法,我觉得更可能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又恰逢新冠疫情,所以在审判和执行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