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哪些地无偿收回?
上海对房屋空置的征收对象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空置房,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空置房。 前者包括五类房屋: 违法建筑; 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和未超过使用期限但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房屋; 产权人未履行自行解决安置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持续空置达一个月以上的公房; 无合法手续且不具备拆除条件的无证住宅; 因旧城区改建、危房改造而需要拆迁的房屋。
后者是指村集体土地上建造并用作经营性的房产。 对这些房屋的征收,各地方法规都有具体的规定,比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就规定了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无偿予以及时拆除;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该细则还规定,被征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规定是“不予补偿”而不是“不计算补偿”。因为不管是什么样的房屋,其建筑本身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即使不能通过市场变现,至少也应该以财产损毁的方式给予补偿。所以,对于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征收部门也应当进行必要的支出,这项支出的金额虽然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必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