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计提城建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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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镇)范围内,建设、经营房屋的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并转让其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 所以,只要发生了“房屋”(建筑物)的买卖行为就得交契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房屋,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其中就包括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城建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的土地进行开发,建造房屋,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论企业是否会计上计提,税务上都必须交纳这些税费!只是会计处理与税务部门征税口径不一致,才会出现企业按会计制度计提,而税务局不予认可的情况,但并不会影响税款征收与否。

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在计算增值税时,可扣除进项税额,该笔进项税额中包含了400万元城维费(城建税),会计核算时,收到销售收入贷方科目设置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核算城建费等其他各项应交税费,借方科目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城建税”等。

纳税申报时,将销项税额与对应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填报到申报表之中,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核算资料。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相关证据材料来确认城建费是否实际发生,如果确实发生的,则允许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所得税。所以,会计上不提取城建税不代表就不用交了哦~ 否则,岂不是成了“多提多得、少提少得”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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