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边贸政策有哪些?
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中国东北和苏联远东地区之间贸易问题的协定》。根据这项协定,中苏之间设立互市贸易区,划定绥芬河、珲春两地为边境贸易点;两国的商品经这两地可以相互流通。这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边境贸易区。60年代起,中苏关系恶化,贸易中断。70年代末,中苏关系走向正常化,边境贸易重新启动。
1983年10月,国务院颁布《边境贸易管理办法》,对边境贸易的性质、范围、方式以及外贸部门的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这一贸易形式逐步走向规范。
90年代以后,国家不断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边贸。1995年和1096年,外交部和国家计委又先后发出通知,允许外籍华人、华侨及外国人民间贷款建设边贸小区并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监管办法》,放宽了边贸监管的手续和方式,使边贸发展有了法律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继续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边贸往来。2004年开始,国家对部分边境小额贸易实行备案登记制,便利企业开展业务。同年6月,外经贸部发布《边贸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为边贸进口医药提供依据。另外,从2007年起,商务部每年举办春季和秋季边贸采购交易会,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和实物交易的渠道。
目前,在我国与周边国家设立的各类经济合作区和园区达40多个,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这些园区大多是依托已有城市和基础设施而建,是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利用外资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