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名中国女性?
“中国妇女”这个称呼是有问题的,现在应该是“女性”和“妇女”之分了。 这里先引用一段有关“性别平等”的联合国定义: “消除对性别平等的歧视是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战略重点之一,它关系到全世界每一个政府、每一个组织和每一个个人的行动。在性别平等方面,人们普遍享有四种权利——自由选择和改变住所或居住地点的权利;自由选择和改变职业或事业方向的权利;自由选择和加入或退出任何社团、工会或其他团体的权利;以及不受歧视地获得金钱、物资和技术帮助的权利。” 关于妇女,联合国定义如下: “妇女是指所有成年女性的统称。这些女性不仅包括已婚、离婚、丧偶及没有结婚的女性,还包括所有年龄的处女。” 所以,根据联合国的定义,只要是成年女性都属于“妇女”范围。 而关于“儿童”的定义则是这样: “儿(童)指所有18岁以下的人。” 所以,按照这一定义,只要你是18岁以下的女性,就属于“妇女”范畴。 但其实,这里的“妇女”并不等同于我国官方认定的“妇女”概念。 在我国,妇女被定义为: 年满18岁的女性公民被称为妇女。而未满18岁,无论是否婚配都称为儿童。 在我国对于妇女的保护、扶持、优待等,都是基于“妇女”这一认定进行的。
当然,由于历史原因,现在的联合国定义与我国的立法之间还是存在着差距。目前,联合国定义的“妇女”范围要比我国大很多,如果按这份定义修改我国立法,需要大量增加经费开支。同时,因为“妇女”定义外延的扩大,也会带来其他社会经济问题。 所以,从现实角度考虑,我们只能沿用过去的那一套立法模式。即,承认过去那套基于封建残余思想建立起来的“妇女”概念并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