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主次责任怎么分?
2019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该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孙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其子)与被告张某所驾车辆的右后车门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右侧股骨踝间骨折等,进行了右侧股骨头置换术,共住院45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陪护一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法医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80日。
本案中,因原、被告均未提供肇事车辆投保情况的相关证据,故法院按照原告主张的赔偿标准计算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双方各自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考虑到原告驾驶无号牌车辆且未佩戴头盔,被告未确保行车安全且超速行驶,综合考虑双方的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70%的责任。
法院判决:综合原告的各项损失及双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判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895.72元。 法官提醒: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范围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侵权人以自己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为由抗辩不予赔付,亦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