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贷款有什么风险?
滚动贷款是指以新贷还旧贷,或者借“过桥资金”还旧贷再立马发放新贷,借新还旧,以维持贷款的持续性发放,这种做法在企业经营中较为常见。在借款合同纠纷中,有些债权人会认为是借新还旧而主张免责,有些债务人会认为是滚动借款来对借贷事实进行抗辩。其实,借新还旧和滚动借款本身并不当然免除合同双方的责任,其与正常的借贷关系一样,受法律保护。当然,借新还旧和滚动借款的形成,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其形成原因多为原贷款由于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产生了逾期风险,而新贷是为了消灭逾期风险。因此,借新还旧形成的新债依然在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上形成,新债的形成本身并不当然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在不能证明新债与原债不存在关联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仍然要对新债承担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出于投资安全或者投资收益方面的考量,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贷交易中也会形成滚动计算的还款关系,即双方当事人在按期结算利息后将利息计入本金继续计算下一阶段的利息。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复利问题(即“利滚利”问题)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复利计算的上限。此后,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上述复利计算上限修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利率保护“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这一方面是为了贯彻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政策的具体落实,保障放贷人和最终用款人、平台交易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实体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也为审判实践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标准,在具体个案中避免了关于“不能计入本金的利息”存在不同理解而导致自由裁量差异。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主张利息由本金转为后期借款本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在双方当事人前期约定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主张以新本金为基准计算复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本息之和”不超过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