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资产何时办?
纳税人对外投资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转让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计入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资产纳税调整的办理,纳税人在发生投资资产转让或提取投资财产时,应在投资财产发生纳税义务并实际转让或提取投资财产时,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投资转让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财产原值扣除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其中财产原值为财产转让中所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产权转换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后的金额。
纳税人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
1、关于直接投入资金成本的投资,包括购买原始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货币、实物的支出、向原始投资者购买的非原始投资者投入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发生的评估费用等相关税费。
2、关于被投资方由于投资方投资于被投资方而偿付给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
3、关于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分担的投资损失,应凭投资方企业的投资确认依据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但应依据投资年度,在确认亏损年度抵扣。
投资资产涉及投资方纳税人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
1、关于投资资产的成本
企业在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确定时的会计处理不同,纳税调整的差额不同,会计上选择权不同的资产,纳税调整不同。
2、关于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和亏损
投资者分配利润时,投资者不得分配或者继续投资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在投资企业向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时,可以抵扣。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投资发生的资金占用费,包括贷款和其他形式占有资金收取的利息或收益的,作为投资方的销售和利息收入,应依法纳税,纳税调整增加投资方纳税所得。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企业,因投资亏损抵税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减少投资方的应纳税所得,但应在确认亏损年度抵扣。
3、关于被投资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转入投资企业的法定公益金部分,属于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内,作为纳税调整增加投资方纳税所得,但应在确认法定公积金转入法定公益金年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