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非企业能销售产品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为: “(一)从事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的;” “(二)从事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 “(三)从事民政服务、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以及其他公益活动的。” 第9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临时机构,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注销手续。 民办非企业的业务范围是有限制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否则就违反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至于是否属于违法经营,还应结合其他规定来判断: 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投资为主体,即以兴办实体为主要内容,则除了应符合上述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和相关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 从目前我国的实践来看,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形式是以资金或实物资产的投入为基础,通过收取会费、服务收费等方式取得收入,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这种形式基本上等同于企业法人,但因其不具有企业经营权,故应视为非法人企业。 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投资为主体,并且没有在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合法有效的登记,那么该行为就是非法经营,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