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境内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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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凡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建立企业法人制度,都要申请登记为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同时,为了便于交易和安全,法律也规定了许多关于法人财产权以及股东、董事、监事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那么,是否意味着外国投资者成立一个有限公司就必须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注册登记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财产权的表现形式之一。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人实际上是指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从企业的设立方式来看,前者是建立在投资主体资格法定和资合性基础上的,后者则主要是资合性的。对两类公司的立法理念和规范依据是有区别的。

1.《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这里的“股东”是指自然人以货币或实物财产出资并因此获得股本(股份),并通过股份获取收益分配的公司法人。

2.《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是:“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通过并批准设立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企业”。这里所谓的“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它是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而产生的。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发起人。所谓“发起人”是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提出设立公司申请书,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宗旨等进行申请的公民或者法人。

3.《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实物出资的鉴证或评估手续,并由公司负责保管和使用。

“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 ” 只要对外商投资的领域没有禁止性规定,而且投资主体资格认定并没有排除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情形下,外方当然可以成为我国的股东或者发起人,依法享有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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