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债权如何形成?
1. 什么是“企业国有资产”,这个概念是包含利息的吗(或者说企业收益)? 答:目前,我国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该行政法规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入及其收益。据此,企业资产中属于国有资产的,应该包括债务,即应当承担清偿义务的负债;也应当包括债权利息。
2. 如果是包含利息的,那么是不是说这些债券本质上也是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了?既然这样,为什么不直接通过预算管理来解决这些问题呢? 答:企业的全部资本金由全民所有制资金构成部分和法人资产构成部分组成。其中,全民所有制资金又称为国家资本金(或简称国有资本)。 国家对某些行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和收益,实际上是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公司以股东的身份直接进行的。作为投资者,国家应获得相应的股利收入和处置资产收益(或称股权红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国家对这些投资机构或者公司的投资收益(股利收入和处置资产收益)进行分配,就构成了政府财政的收入。同样,由于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的权利,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用于抵偿债务的资产归其所有并按其要求进行处置来获取利益。债权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应该列入政府收入的范围。当然,这里所说的政府收入是与国民收入分配相对应的概念,它并不表明政府实际取得了这些收入。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情况下政府并不能直接取得这些收入,而是需要通过其他渠道来实现这些收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也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同时,因为我国的金融企业一直是实行国家拨款建没资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原则,其资金来源不仅是来自于广大纳税人,还有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现实生活中看,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都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需要说明的是,我在这里所说的国有银行债权,是指依法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和请求付清债款本息的金融债权,不包括国家政策倾斜给银行的损失和核销不良信贷挂帐而冲销的资金。
3. 你认为目前的解决方案可取吗?有没有更好的办法? 答:我认为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通过财务挂账的方式进行处理。具体做法是,将上述债权确认为国有的财务资产,计入企业财务部门有关科目,但不再计提利息,而是在实际收回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减少财务资产的余额。这种做法的优点是不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操作相对简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