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费用属固定资产吗?
首先要看它的价值量是多少,按《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工字[1996]41号文《关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万元、五千元或二千元以上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就可以作固定资产管理。《企业财务通则》还规定,制度中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企业决定。
按一般原则,只要企业按工程内容进行严格管理和核算,并且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核算程序办理,其他费用中的人力不可分开的费用,都可以作为固资价值,直接计入固资原值,如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工程监理费等,可以视投资来源具体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按财工字[1996]41号文的规定,以下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第三者,不进入固定价值: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青苗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建设单位发生的临时设施费(经批准建设的供施工现场服务的文教、福利、行政管理等临时性房屋和其它临时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项目前期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社会争议协调费等。
施工企业(施工单位)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其他直接费、规费、利润、法定税费等也不能进入建设单位固资价值。
有些费用则要严格按支出内容分别进行处理,如业务招待费,按财工字[1996]41号文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应控制在项目管理费总额的5%以内,这部分可以计入固资原值,超出5%的部分要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