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边贸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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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2月14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关于中国东北和苏联远东地区之间贸易问题的协定》。根据这项协定,中苏之间设立互市贸易区,划定绥芬河、珲春两地为边境贸易点;两国的商品经这两地可以相互流通。这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边境贸易区。60年代起,中苏关系恶化,贸易中断。70年代末,中苏关系走向正常化,边境贸易重新启动。

1983年10月,国务院颁布《边境贸易管理办法》,对边境贸易的性质、范围、方式以及外贸部门的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这一贸易形式逐步走向规范。

90年代以后,国家不断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边贸。1995年和1096年,外交部和国家计委又先后发出通知,允许外籍华人、华侨及外国人民间贷款建设边贸小区并可享受进口免税政策。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监管办法》,放宽了边贸监管的手续和方式,使边贸发展有了法律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继续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边贸往来。2004年开始,国家对部分边境小额贸易实行备案登记制,便利企业开展业务。同年6月,外经贸部发布《边贸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为边贸进口医药提供依据。另外,从2007年起,商务部每年举办春季和秋季边贸采购交易会,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和实物交易的渠道。

目前,在我国与周边国家设立的各类经济合作区和园区达40多个,主要分布在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这些园区大多是依托已有城市和基础设施而建,是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利用外资的重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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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1.8万公里的边境陆地界线,与我国接壤的邻国共有15个,已开通的边境口岸50多个。与这些国家互市人口在2,000万人以上,他们世代杂居,语言相通,习俗相近,民间贸易活动由来已久。

为了进一步发展边境地区的对外贸易,繁荣边疆经济,使边疆各族人民尽快脱贫致富,国家在沿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特殊灵活的经济政策。主要有:

1、在边境地区开展民间性、季节性、区域性互市贸易,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确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可在边境地区招收适当数量的临时工,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2、边境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交通不便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不妨碍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批准,可以在国外定货和收购、销售当地的土特产品、手工业品、农产品和畜产品等,所需外汇在国家下达的年度边境贸易外汇指标内安排;在国内可以购买当地不涉及国家控制出口的商品,出口易货所需留购的进口商品,由省、自治区计划安排,其中,少量进口消费品,经物资部门审查后,可在本地区转销。边境地区开展对外易货贸易所需要的国内原材料、机电产品和机电产品配件,分别由轻工业、纺织、机械、冶金、石油化工、物资等部门在本系统内负责组织解决。

3、边境地区对口开展边境贸易可以不经过外贸总经销,自行对外成交、签约。对口边境贸易的进口商品不纳入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范围,经海关统计后免征进口税收;出口商品不纳入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范围,免征出口税收和出口外汇任务,不需核销。边境地区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所需物资和回销国内的物资,由有关省、自治区统一安排和经营。

4、边民可以互市贸易形式以外币在边境地区购买国家指定经营单位经营的商品。边民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在国外定货或收购,需在国内购买的进口补偿商品,由省、自治区负责组织安排货源;其回销量不能在本地区转销的,经有关省、自治区协商,可在毗邻地区转销;毗邻地区不能全部销售的,可以向经贸部申请组织全国调剂。进口补偿贸易所购商品由省、自治区自行安排外汇,经经贸部核定后向中国银行购买,不需核销。

5、边境地区进口的国内急需的、有利于发展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经济的商品和机械设备,经经贸部核定后,向中国银行购买外汇,不需核销。边境地区经营进口补偿贸易和对外承包工程所需外汇,经经贸部核定后,向中国银行购买,在国家规定指标内免予核销。边境地区对口开展边境贸易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根据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安排一定数量货款解决。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的货币比价和地区汇率原则上由中苏边境地区和中越边境地区分别按外币、人民币的各自汇价制定相应的比价和汇率。

6、扩大边境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边境县、市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和边境地区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内,可以对外招收劳务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报经贸部批准,列入全国对外劳务合作计划,并由中国银行统一核拨专案外汇。

7、沿边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前提下,是放开经营,还是纳入专营部门统一经营,可根据不同商品的属性,区别对待,妥善确定。如某些当地经营部门难以包销和不适于实行专营的商品,可以在指定的一定范围内开仓放货,自由销售。

8、对口边境贸易进口商品销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工商税、农牧税;转卖时,无论转卖地区是否与进口地区相邻,均免征工商税、农牧税。对国内商品转口出境的,无论进口地区是否与转口地区相邻,免征工商税、农牧税;出口转内销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征工商税和农牧税。补偿贸易进口的商品,转销外省的,减半征收工商税、农牧税。补偿贸易进口商品如转口复出口,免征工商税、农牧税;出口转内销,照章纳税。

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对口边境贸易的出口商品,不纳入出口计划,免征出口关税和回销进口商品免征工商税、农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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