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特币中国承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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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的重点,应该在于“承认”这个词怎么理解。 如果是政府承认,那答案很简单:不可能,任何政府都不会承认这种毫无存在价值的玩意儿,因为这会把自己置于被国际社会谴责的危险中(对人民不负任何责任!)。 但是,如果这个"承认"指的是认可其市场价值的话,那么答案就是肯定的——市场会予以确认。因为市场是对实际价值的唯一真实有效的评价者。

举个例子:20世纪初,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承认旧金山的金本位制度下,一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但实际上呢?一盎司黄金的价值远不止这些。同样,在贝特币的体系中,1个BTB相当于6.89元RMB,但是实际上其市场价值远高于此(否则就不会有炒作的空间了)。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我国是承认贝特币的市场价值的 ——至少在理论上如此。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首先需要明确一点,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支付手段(或信用凭证),而所谓的“虚拟”,只是指其表现形式(数字形式)而非本质(人类劳动的凝结)。从概念上说,只有以电子货币为代表的数字支付方式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它们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第一,电子货币是数字化存在的,其表现形式是数字化的;第二,只要人们接受它作为交换的媒介/支付方式,它就拥有相应的市场价值。 显然,贝特币完全符合这两个标准,因此我认为可以称之为“虚拟货币”。

至于题主所说的“虚拟资产”,我认为可能指的是某种“虚拟财产”,比如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或者可能是某些网络虚拟空间(QQ等级、贴吧等级等)里的积分和货币。这些当然不是「货币」,也不是「支付手段」,因此不是「虚拟财物」(这里故意使用了「财物」这个词来区别于货币),不能称为「无形财产」。对于上述这些东西,法律上一般称为「可转让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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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公众号转发了新华社针对比特币的文章《“贝特币”“维卡币”……这些形形色色的虚拟币能成为投资理财新宠儿吗?》,该文称,比特币、贝特币、维卡币之类虚拟币的本质属性仍是一段没有实际价值的代码而已,不具备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使用。对于打着虚拟币幌子进行非法交易、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并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比特币无法成为货币的原因也适用于任何其他的加密货币。也就是说,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态度,比特币以及其他加密货币都不具有货币属性,而其本质则是一段代码。根据2020年1月2日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法定货币是指人民币,以数字货币形式存在的人民币,具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强制使用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拒收。根据其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的行为主张法定货币地位。

因此,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代币或数字货币的发行、交易环节涉及的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等交易行为以集中交易形式组织虚拟代币交易、充当撮合服务以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等行为,均明确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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